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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通报食品安全领域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巴中新闻网 李朝维 2021-09-29 16:52

  巴中新闻网9月29日讯(李朝维)2019年机构改革以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涉案金额高、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9月29日,巴中市食品安全领域十大典型案件和十大消费纠纷调解维权案例发布会召开,会上通报了食品安全领域十大典型案件,具体如下。

  会议现场

  案件1:叶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8月18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巴州区一物流发货点现场检查时发现雪花®通江银耳、雪花®黑木耳等标示“雪花®”商标产品及包装袋,经“雪花®”商标注册人鉴定,该批标示“雪花®”商标的产品系侵权商品。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叶某某住宅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标示“雪花®”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侵权商品。同时发现有打码封口机及电脑等设备。随后又在一居民小区住房发现大量标示“雪花®”商标的银耳、黑木耳等侵权商品及用于生产上述商品的原材料、包装纸箱、包装袋、标签纸、封口机、封罐机、打码机、电子秤、快递单打印机、用于网络销售的后台电脑和其他生产工具、设备等,现场堵获相关工作人员数名。经调查证实,当事人租用场地、聘请员工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雪花®”专用权的商品,并在淘宝、京东商城等网络平台进行销售,涉案交易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叶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拘捕犯罪嫌疑人2名。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2:南江县某商行无证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销售的预包装白酒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案

  2020年1月4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江县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行购进预包装白酒标签及包装盒进行灌装生产经营散装白酒,未经许可使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237040号、第18715389号、第284519号商标生产经营“茅台原浆酒”,当事人经营的“国酱1949珍藏年份30酱香”白酒包装盒标注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标识。

  当事人自行购进预包装白酒标签及包装盒进行灌装经营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使用茅台商标生产经营“茅台原浆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营外包装标注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茅台原浆酒”79瓶、“贵州茅台酒”12瓶、“国酱1949珍藏年份30酱香”白酒5瓶及侵权商品标签、包装盒、外包装纸箱、预包装白酒封盖设备等违法产品,对当事人无证生产预包装白酒的行为处罚款60000元,对当事人生产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款40000元,对当事人销售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预包装白酒的行为处罚款1500元,合计处罚款10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通江县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0年12月30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江县某烟酒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五粮液”“贵州茅台”白酒外包装标识存在瑕疵,并且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资料。经调查,当事人是从推销人员以邮寄和换购等非正常渠道购得“五粮液”白酒和“贵州茅台酒”用于销售,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协查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均系假冒“五粮液”和“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产品,货值金额43426.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购进上述白酒未查验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14瓶“五粮液”白酒和8瓶“贵州茅台酒”)及处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平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肉制品案

  2021年6月29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昌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与送达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氯霉素,检验结论:不合格)涉及的同批次老腊肉(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5-11)共计23袋,同时在其仓库发现存放有与涉案产品相同原料加工的散装腊肉11kg。当事人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5月11日生产与检验报告中同批次袋装老腊肉33袋(规格500g/袋)16.5kg和散装腊肉11kg,其中袋装老腊肉销售单价为48元/袋,散装腊肉销售单价80元/kg。至检查发现时,当事人已向平昌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了袋装老腊肉10袋,其余袋装老腊肉和散装老腊肉均未销售。涉案货值金额2464.00元,违法所得480.00元。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肉制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5:巴州区某食品厂未按规定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食品案

  2021年1月4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巴州区某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厂内冻库内存放有进口冷冻公火鸡琵琶腿45箱804.6kg、进口冷冻猪前腿8箱172.96kg,在腌制池里存放有已拆箱正进行腌制的进口冷冻猪腿10箱216.2kg,货值金额共计29428.56元。经查,涉案冷链食品无合法来源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文件、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小作坊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前述条例相关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500285.52元的从重行政处罚。

  案件6:恩阳区某冷鲜批发零售门市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及提供虚假检疫证明案

  2020年12月24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恩阳区某冷鲜批发零售门市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冷冻库房内摆放冷冻公火鸡腿数件(货值金额约0.7万元)。该冻库负责人提供了《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两份。经执法人员初核,两份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同,但内容存在差异,随即向海关部门进行协查证实,上述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原编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一致。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且提供虚假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公火鸡腿19件,并处罚款1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7:南江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不合格黄豆芽案

  2020年9月7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豆芽进行专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证实,该批豆芽是当事人以1.8元/公斤购进后,以2.6元/公斤销售,且无法提供所购黄豆芽的生产资质、进货发票、检验报告等证照票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款5001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8:平昌县某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19年9月26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昌县某水厂生产的冰泉天然饮用山泉水(生产日期:2019-9-26,规格:18.9L/桶)、白衣古井天然饮用山泉水(生产日期:2019-9-26,规格:18.9L/桶)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上述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上述冰泉天然饮用山泉水45桶,其中自检5桶,入库40桶;生产上述白衣古井天然饮用山泉水27桶,其中自检5桶,入库22桶。当事人以3.5元/桶的价格销售(含抽检)了40桶冰泉天然饮用山泉水和22桶白衣古井天然饮用山泉水,违法所得217元,货值金额217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7.00元,并处罚款5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9:巴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移交案件线索,载明巴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河粉(湿粉条)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证实,2021年1月17日,当事人分别使用小麦澄面(小麦淀粉)357.2斤、大米28斤、菜籽油12斤、脱氢乙酸钠200克等原材料生产河粉(湿粉条)1200斤,货值金额14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粉(湿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10:通江县某酒楼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天然水域鱼类品种案

  2021年5月20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江县某酒楼监督检查时发现,冷藏柜内存放鲢鱼1条计0.22kg,斑鱼子3条计0.14kg,黄辣丁11条计0.14kg,皆疑似野生鱼(鱼名称由当事人现场陈述)。经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鱼类属于天然水域鱼类品种。经调查,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以每千克120.00元的价格购进桃花斑(斑鱼子)、黄辣丁、小口鲶共计1千克用于销售,销售单价为每千克240.00元,货值金额共计120.00元。

  当事人经营天然水域鱼类品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0.5千克天然水域鱼类及处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