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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巴中日报 张维 2021-10-26 15:35

  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坚持实事求是 依规依纪依法

  坚持精准审慎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坚持分级负责 层层落实责任

  日前,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巴中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问责力度,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办法》确定,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属于问责对象。

  在问责情形上,《办法》明确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政务(便民)服务、监管执法、建设诚信政府、政商交往等过程中,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群众意识淡薄、服务意识差,不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政务服务制度,区别对待、刻意刁难管理和服务对象;违反规定开展影响、阻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执法的,在对企业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在调研检查工作时擅自安排增减工程量和随意表态;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违规接受宴请、旅游等,参与赌博、借赌敛财,搞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30余种情形将进行责任追究。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明确,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追究责任,其中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应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措施,由其党委(党组)或任免机关、单位按程序进行;对失职失责、情节严重的,应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由其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进行;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任免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组织问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要求,对反映侵犯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尤其是实名举报的,应当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及时回复。对反映公职人员涉企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经调查确属错告、误告、诬告,符合予以澄清条件的,及时按规定启动澄清程序。

  原标题:30余种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将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