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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巴中日报 2020-05-15 16:43

  1 苟玉才等3人涉恶团伙被判承担刑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7日,被告人苟玉才等人受邀在南江县正直镇工地负责维持秩序时,案外人张敬某与被害人陈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张敬某打电话要求被告人何虎等人赶到现场。被告人何虎当即邀约被告人苟玉才等人赶到现场,使用橡胶棒对陈某实施殴打,致陈某此次损伤达轻伤二级。

  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苟玉才、何虎受马某邀约通过暴力解决杨帆等人在蓝殿酒吧寻衅滋事事件,后被告人苟玉才、何虎等人手持砍刀等械具对梁余某等人进行呵斥、砍砸,并对梁余某进行追砍,致梁余某头部伤达轻伤二级。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苟玉才、何虎、李海军以被害人所借贷的分期偿还借款逾期为由,为迫使被害人接受其要求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高额的逾期费、违约金、催收人员工资等费用的条件,采用威胁、辱骂、殴打、贴身跟随等方式非法限制被害人谭某、陈义某、何某、魏兴某、周发某等多名借款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玉才、何虎、李海军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苟玉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何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海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巴州区首例公开宣判的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苟玉才、李海军、何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该组织多次在城区等公共场合公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群众心里恐慌、安全感下降。该案宣判后,当地群众拍手称快。该组织被依法铲除,组织成员被依法惩治,彰显了法治权威,净化了社会风气,提升了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2 郑跃国隐瞒非洲猪瘟疫情出售生猪被判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17年9月起,被告人郑跃国在巴州区龙背乡拱桥村三社养殖生猪。2018年12月,案外人巩某到郑跃国处订购生猪,发现养殖场内有2头生猪耳部有发紫现象,郑跃国未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情况下向巩某出售生猪16头。随后,其养殖场内多次发生生猪体表发紫、食欲不振现象,生猪死亡10余头。2018年12月9日,巴州区龙背乡畜牧站巡查时发现其养殖场的生猪有明显疫病症状遂层报相关部门,后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样检测,在其养殖场和出售生猪的样本中,均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呈阳性的情况。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跃国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郑跃国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郑跃国撤回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大局稳定。本案被告人郑跃国出售患有“非洲猪瘟”的生猪,因其不及时报告,导致其养殖场附近其它养殖生猪相继感染“非洲猪瘟”死亡,给当地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为防止疫病扩散,政府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其所出售生猪运输路线沿途均被列为“非洲猪瘟”重点防控区域,经统计,该次应急防控费用高达15614320元。对其依法惩处,回应了社会关注,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涉食品犯罪行为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

  3 兰安国贩卖、制造毒品被执行死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兰安国租用了成都市育德路“红色佳宛”小区某房屋,在该出租屋内制造毒品用于贩卖牟利,2015年8月20日,民警在该出租屋内将兰安国抓获,查获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冰毒)85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5169.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2357克及制毒工具和原料。同日,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兰安国另一出租屋内查获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18.5克、制毒原料麻黄素65.5克。另查明,2015年7月的一天,兰安国以2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甲基苯丙胺5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安国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且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兰安国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被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兰安国已于2019年12月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国家对毒品实施严格的管制制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本案系巴中市辖区第一例被执行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兰安国租赁场地作为专门的制毒场所,大量购置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及各种制毒设备、工具,纠集他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贩卖、制造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对其执行死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态度。该案的正确处理,警示广大人民群众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4 熊兴文、熊兴武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间捕捞野生鱼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责令增殖放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兴文、熊兴武系同胞兄弟,2018年10月8日因熊兴文想喝鱼汤,便邀约熊兴武下河捕鱼。当晚8时左右,熊兴文、熊兴武驾驶摩托车到光雾山镇焦家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流域内使用渔网猎捕重口裂腹鱼、中华沙鳅、木叶鱼共计6千克。案发后,南江县水产渔政局执法大队于当晚将所捕获的鱼及作案工具予以扣押。后经鉴定:所捕获的上述三类鱼价值人民币794元。另查明:焦家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渔区和全年禁渔期。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兴文、熊兴武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决:一、被告人熊兴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二、被告人熊兴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三、被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二张、鱼篓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四、责令被告人熊兴文、熊兴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在南江县光雾山镇岩房村茨竹林河段放流重口裂腹鱼1800尾,并共同赔偿南江县水产渔政局开支的鉴定评估费用3000元。

  三、典型意义

  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本案被告人熊兴文、熊兴武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重口裂腹鱼、中华沙鳅、木叶鱼等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该案的正确处理对于引导辖区群众的捕捞行为,遏制非法捕捞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同时,南江法院责令被告人增殖放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于环境资源审判中,对该类其他案件的审理有着重要借鉴作用。

  5 胡波等9人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被追究刑责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初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波在担任平昌光明医院院长期间,为牟取非法利润,获取大量城镇居民医保及身份证资料,授意被告人孙波将获取的城镇居民医保资料进行相关伪造,进而在医保局进行报销,累计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共计866576.45元。被告人胥英平利用其某村医生身份,非法有偿向胡波提供本村村民的医保资料共计40余套,光明医院通过胥英平提供的医保资料伪造住院病历,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l35156.4元;被告人杜治军利用其某敬老院院长身份,非法有偿向胡波提供其掌握的村民医保资料共计30余套,光明医院通过杜治军提供的医保资料伪造住院病历,骗取国家医保医疗基金48028.08元。同时,被告人刘连桥、王伟、唐靖、胡萍、陈柳在明知医院领导通过伪造住院手续的方式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并将自己部分亲戚的医保资料或院方交由的医保资料伪造办理相关住院手续,最后通过院方向平昌县医保局骗取相关医疗保险基金。其中被告人刘连桥涉案诈骗金额为258655.26元,被告人王伟涉案诈骗金额为75124.71元,被告人唐靖涉案诈骗金额为49247.36元,被告人胡萍涉案诈骗金额为40241.8元,被告人陈柳涉案诈骗金额为33987.63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波、孙波、刘连桥、胥英平、王伟、唐靖、杜治军、胡萍、陈柳因作为该行为的组织、策划者、实施者,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决:一、被告人胡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二、被告人孙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三、被告人刘连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四、被告人胥英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五、被告人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六、被告人唐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七、被告人杜治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八、被告人胡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九、被告人陈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十、将在案扣押的赃款866576.45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平昌县医疗保障局。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筹集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通过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群体间的互助共济来分担疾病风险,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以体现社会公平,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本案被告人胡波等9人利欲熏心,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亦侵害了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必须予以严惩。该案的依法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诈骗行为,保障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鲜明司法态度。

  6 汪楚钟、王晓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假冒“美心”“Mexin”标识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被告人汪楚钟在巴中烟草公司工程承接方成都建工项目部经理任某新处获悉,巴中烟草公司需采购一批“美心”牌实木贴板门。其与任某新协商,双方达成订购协议。之后,汪楚钟找到巴中销售“美心”木门的王晓商议购买“美心”木门,并达成协议。后因王晓报价明显低于“美心”实木贴板门出厂报价,且临近春节美心公司暂停下单。汪楚钟、王晓便商议找厂家生产假冒的美心实木贴板门并进行了安装。后在安装时,被该工程主管单位发现该批门没有“美心”的标识,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便向美心公司反映情况。王晓得知这一情况后告诉汪楚钟,经汪楚钟安排,王晓组织人员将印有“美心”“Mexin”标识的外包装盒全部运走。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楚钟、王晓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25935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判决:一、被告人汪楚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二、被告人王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对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门155樘及门套156套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保护注册商标不受侵犯,有利于企业开拓和占领市场,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Mexin”和“美心”系家装市场知名度较高的品牌,两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259352元,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法院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在依法判处实体刑的同时,依据被告作用大小处以高额罚金,既充分发挥了法律威慑作用,又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7 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依法适用破产强裁成功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巴天然气公司)原名“四川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成立、2009年11月核准更名为“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管道天然气、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及天然气炉具销售。由于股东抽逃出资,依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展经营活动,利息负担较重,资金严重短缺,同时工程建设项目随意,监管无力,经营区域广,人口不集中,成本支出大,管理不善导致连年亏损致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截止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62.62%;涉及1400余户债权人、债权金额约2.36亿元。2017年7月18日秦巴天燃气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通江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6月通江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指定公司管理人为合并重整企业管理人。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人制定的《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债权人会议各组表决通过,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确认。同时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重整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地方经济的积极发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一、批准《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四川蜀通秦巴天然气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秦巴天然气公司系通江县重点招商引进的民生企业,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财务管理混乱、盲目扩大生产等原因导致严重资不抵债。自债务危机爆发后,债权人多次到市、县集访,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政府棘手的难点。法院通过重整程序盘活秦巴天然气公司企业资产,引导其自主开发经营,该公司进入重整计划实施程序以来,重整投资人已支付偿债资金0.45亿元,并已启动电商平台实物化债、企业职工队伍稳定、经营状况良好。该案的审结顺利化解重大社会矛盾,显示出法院勇于为地方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主动担当作为的职业精神,同时也为本地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积累了相关经验。

  8 品信商贸公司等8被告擅自使用“暴龙”近似商标侵害商标权案

  一、基本案情

  厦门雅瑞光学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拥有“”“暴龙”商标。2017年,包括巴中市恩阳区品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品信商贸公司)、巴州区某眼镜店在内的8家眼镜商行,销售带有“Tianfubaolong”“天富爆龙R”“金爆珑”“”等与厦门雅瑞光学公司注册商标相近或一致字样的太阳镜,且部分销售过程被公证处公证,销售金额1925元。后厦门雅瑞光学公司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包括品信商贸公司的8名被告赔偿损失160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品信商贸公司等8名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品信商贸公司等8名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4.2万元,驳回雅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系列案件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巴中法院致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一起典型案例。厦门雅瑞公司作为进入巴中市场的外来企业,其所拥有的驰名眼镜商标“”“暴龙”受到了包括巴中市民的广泛认可,但一直以来被“傍名牌”严重侵害了该外来企业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巴中形象。本案的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通过合理界定商标侵权边界、适当提高侵权判赔数额等方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警示我们,市场经营者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树立“诚实信用、诚信经营”的价值取向。

  9 鲜跃远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公路交通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5日,巴中市城市客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客局)执法人员在上路执行职务时,发现在巴州区环保局路口的川YLJ362比亚迪轿车疑似从事非法营运,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该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现场盘查,制作了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将鲜跃远涉嫌非法营运的川YLJ362比亚迪轿车扣押。乘客何某证实其搭乘鲜跃远车辆,由于市城客局突然出现而未支付车费的事实。2018年12月18日,市城客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鲜跃远的行为系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鲜跃远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查明:自2015年5月30日起,鲜跃远多次驾驶车辆进行非法营运,市城客局多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鲜跃远要求撤销市城客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其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鲜跃远的诉讼请求。

  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依法获得许可。本案市城客局提供的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可证实鲜跃远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市城客局依据上述规定对鲜跃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为了规范城市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市城客局打击“黑车”非法经营,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0 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举德未如实申报财产被司法拘留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巴中市华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河公司)、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通公司)、鲁举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1日作出(2019)川190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被告潮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华威公司货款627502.50元及利息;被告蜀通公司、鲁举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告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债权人华威公司向恩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18日执行法院以(2019)川1903执771号执行立案,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并在7日内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并责令立即履行。被执行人潮河公司、鲁举德未按法定时间如实申报财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潮河公司、鲁举德未按法定时间如实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对被执行人鲁举德处以司法拘留15日;对潮河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朝炳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在执行处罚决定中,被执行人潮河公司自愿主动履行,在提交书面具结悔过书的同时将应付的本金、利息及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遂对潮河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朝炳司法拘留免予执行;鉴于鲁举德承认并改正错误,提前3天解除对其司法拘留。

  三、典型意义

  在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一方面可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维护司法权威,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效果。本案被执行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前后,积极履行了全额执行款,这不但是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而且是典型的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逃避履行。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标题:巴中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