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新闻网6月19日讯(记者 李虹静)6月19日,记者从巴中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该《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不听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1、在公共场所赤膊;
2、在公共场所争吵谩骂;
3、在应当保持安静的场所大声喧哗;
4、在公共场所等候服务强行插队;
5、霸占、躺卧公共座椅;
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霸占他人座位。
根据条例,有下列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8、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
9、在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10、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11、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
据了解,2020年4月2日,《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巴中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6月12日,《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条例》突出促进公民文明行为,着力规范各类不文明行为,将极大提升群众文明素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