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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洗钱陷阱,别让“钱袋子”受伤!

来源:综自反洗钱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等 2024-02-07 17:08

  案例 “跑分”兼职,赚大钱真的靠谱?

  “跑分”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或收款二维码等并帮助转移非法所得的行为。“跑分”平台常常打着兼职招聘的旗号,招揽群众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或收款二维码等,通过搭建平台网站,以类似网约车“抢单”的模式进行运作。一般来说,佣金的比例在1%到2%之间,由于招募者宣称来钱快、回报高,吸引了不少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的消费者参与其中。

  2020年12月,黄某组织吴某等人组成“跑分”团伙为网络犯罪团伙转移非法所得。2020年12月初至2021年5月底期间,该“跑分”团伙为国外网络犯罪团伙转移非法所得流水金额达1.79亿元人民币,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警示

  金融消费者要警惕这类“跑分”陷阱,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能因为贪图一时之利,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或收款二维码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

  案例 出售银行卡 引来大麻烦

  2020年3月,赵某在某银行办理贷款时,遇到一名男子主动询问是否有不用的银行卡,对方想用1000元买下,并强调只是用来收货款,自己征信有问题才想着找人帮忙。赵某想了想,觉得没什么风险,反正自己银行卡里又没有一分钱,便按对方要求,办理新的手机卡,把一张平常不用的银行卡与新手机号进行关联绑定,并把银行卡升级至一类账户(带U盾、网银),随后就把银行卡、新手机卡给了对方,换得1000元钱。不久,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他觉得莫名其妙。据警方查证,买卡人利用赵某账户转移信息网络犯罪所得480万元。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警示

  银行卡作为信用支付载体和个人身份象征,关联隐私信息,链接资金交易,需要户主妥善保管和使用,切勿将银行卡当做换钱工具。卖卡赚钱利小,违法犯罪亏大,这个买卖不划算!

  案例 信用卡诈骗自洗钱

  李某使用便携式POS机盗刷被害人名下多张信用卡,骗取94699.79元。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李某向吴某借用POS机,将18996.79元盗刷至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吴某均按李某的要求将上述款项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李某。晋江市检察院认定李某的行为系“自洗钱”,遂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2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万元。

  警示

  信用卡诈骗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的新规定,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本案中,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又借用POS机清洗赃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

  案例 保险诈骗洗钱案

  2020年至2021年,蔡某华伙同他人多次故意制造七宗保险事故骗保,其中,2021年3月22日,蔡某华伙同黎某波故意制造事故骗保,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于同年4月23日向蔡某华经营的汽修厂银行账户支付保险金9062.5元。蔡某华将上述保险赔付金转入了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绑定的微信账号,用于个人微信转账、日常消费及信用卡还款。2022年6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蔡某华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

  警示

  在佛山蔡某华洗钱案中,蔡某华利用其自身经营的汽修厂对公银行账户接收保险诈骗资金后,随后将该笔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并通过绑定的微信账号,用于个人微信转账、日常消费及信用卡还款,通过将诈骗所得与其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将诈骗所得转换为个人合法财产,掩饰、隐瞒保险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案

  2012年11月至2019年6月,上游犯罪嫌疑人彭某钦通过打电话或向他人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其位于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天安经典小区的住处为地点,组织21场以自己名义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期间,彭某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00万余元,假借会员身份参与标会,骗取会款共计255万余元。2020年6月16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对彭某钦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彭某钦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5至2018年间,彭某莺明知其母彭某钦通过组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大量资金,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及个人身份信息,协助彭某钦将所吸收的部分会款转换为彭某钦、彭某莺、彭某彬名下的房产,达到掩饰和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金额共计40.6万元。2019年6月,彭某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受害人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分局报案案发,2019年8月22日,彭某莺主动投案自首。2020年6月16日,福建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彭某莺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

  警示

  共犯和洗钱的区分。在案件侦办前期,公安机关将彭某莺认定为彭某钦案件的共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组织了公安机关、反洗钱主管部门对“共犯还是洗钱”问题开展会商。根据彭某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犯意交流、行为分担”的程度,一方面其主观犯意中非法集资犯罪意图不明显,另一方面其客观行为主要是提供银行账户和个人信息,协助彭某钦将会款转化为房产,因此认为彭某莺在本案中并未真正介入吸收会款的犯罪活动中,不构成上游犯罪共犯,应认定为洗钱罪。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彭某莺提起公诉。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的必要性。

  房地产业逐步成为洗钱的重灾区:一是房产具有高价值性,方便大额资金进入;二是房产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三是资金进入特定非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低,难以追踪资金来源和去向。为此,我国已将房地产、会计师事务所、贵金属交易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领域,所以,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力度,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提升该类机构资金来源的透明度,对打击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 涉黑洗钱案

  2017年6月周某德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委托其儿子周某东行使其在A公司65%股权股东权利。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周某东明知A公司股权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下,以较难监管的现金方式进行分红,分得利润665.6万元。

  2018年8月份,周某东经与A公司其他股东商议后将A公司发包给B公司经营,并在A公司账户被查封的情况下要求B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承包费。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周某东以现金方式领取承包费共455万。

  2022年6月17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周某东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警示

  清远周某东洗钱案中,周某东在明知A公司的股份与其父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并且已经被冻结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通过现金方式领取股权对应的分红共665.6万元,并在将公司承包给B公司经营后,以现金方式领取承包费共455万元,借此逃避资金监管追查,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利用现金的特殊性消除交易痕迹。

  案例 直播打赏成洗钱工具

  万某是一名从事网络直播行业的“90后”。由于经营不理想,万某动起了“歪脑筋”,想通过网络直播帮助境外犯罪团伙洗钱。而境外诈骗团队也盯上了网络直播打赏这一新的洗钱渠道,两者便一拍即合。

  境外诈骗团伙用赃款在万某等人的直播平台大量“刷礼物”,从而将赃款汇入万某的公司。万某等人通过工作运作,将钱从第三方平台提现,再安排员工将钱款转移到境外诈骗团伙。为方便公司运作洗钱需要,万某还安排员工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公司上下投身到了洗钱犯罪中。

  2020年10月至11月,万某等人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洗钱近500万元。万某等人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法院认为万某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万某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4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6万元不等。

  警示

  年轻人自主创业本是值得鼓励的事情,但要时刻守住法律的底线,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创业,不可有“歪脑筋、赚快钱”的侥幸心理。另外,如遇到有人找你加入直播平台“水军”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明确拒绝,如果你参与洗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案例 数币账户收钱暗藏犯罪

  2022年,湖北公安收网了一起特大跨境赌博案。公安调查发现,某款手机棋牌游戏app实际上是一个在线赌博平台,其中的棋牌游戏输赢都是以现金充值购买的“游戏豆”来结算,为了逃避侦查,一些境内代理团伙向参赌人员售卖“游戏豆”时并不会直接收取转账,交易全部用境外数字货币结算。经过细致调查,警方成功破获该起特大跨境赌博案件,在境外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涉案数字货币被法院判决没收。

  警示

  善于接受新鲜事物的年轻人,心存侥幸利用区块链钱包具有相对匿名、隐藏特点,通过数字货币转移、洗白赃款,以逃避法律监管。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钱包账户已真实记录每一笔罪证,再高明的犯罪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订

  ①“自洗钱”正式入刑。“洗钱”行为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类为“自洗钱”和“第三方洗钱”。“自洗钱”即同一实施主体既从事上游犯罪获得收益,又存在后续赃款处置的行为,将“自洗钱”纳入了洗钱罪的范围,行为人就可能面临数罪并罚;

  ②修订了法律条文的表述。删除了主观上“明知”的表述,降低了洗钱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将“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改为“跨境转移资产”;增加以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将多样化资金往来模式和各式各样的洗钱的对象都“收入囊中”,扩大了打击范围;

  ③取消罚金限额。取消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限额,加大了洗钱处罚力度,扩大了法院针对个案情况自由裁量罚金的空间,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罚金数额;

  ④修改对单位犯洗钱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罚金刑。

  了解多一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改表明了国家依法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坚定态度和决心,洗钱风险防控的手段不断更新,法律及监管层面也更加严格。提醒:不要因为碍于关系面子,或者贪图蝇头小利,而掉进“洗钱”的犯罪陷阱,请务必牢记:

  1.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资金账户等;

  2.不要用自己的资金账户为他人转账或提现;

  3.不要在网络社交平台泄露个人信息;

  4.选择安全可靠的正规金融机构;

  5.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让我们共同严守法律底线

  坚决抵制洗钱犯罪行为

  共同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促进国家经济安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