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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城市文明树立法治标尺——《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诞生记

来源:巴中日报 苟国金 2020-06-19 16:17

  巴中新闻网6月19日讯(苟国金)《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4月2日经巴中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12日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更多地倡导和鼓励文明行为,参考研究上位法60余部,借鉴其他地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经验,历时300余天“精雕细琢”终获批实施。

  应运而生

  新时代文明实践催生法规出台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提升精神文明需求,许多地方从立法层面对文明行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这些条例的施行对于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巴中,历史悠久,文化积淀丰厚,革命遗址、遗迹数量众多,社会文明发展基础较好。2011年,我市启动创建文明城市;2013年,我市成功创建省级文明城市;2015年、2018年,我市两度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殊荣。在文明城市创建进程中,针对不文明行为,我市从宣传教育、硬件建设、专兼职文明劝导、严格执法四个方面,连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特别是自2018年起实施的“十大市民素质提升工程”,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得到逐步提升。

  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巩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提升公民文明素养的重要举措,也是检验文明城市创建的硬性指标。同时,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8年版)》,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推进文明行为立法。2018年初,我市部分市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文明办先期研究,确定由市文明办当年启动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前期工作,开展调研论证,并初步起草了《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研究。至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成为我市创建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的根本保障。

  汇集民声

  多方走访调查彰显民主立法

  根据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2019年3月,市文明办牵头组成考察组赴安徽省宣城市和浙江省湖州市、温州市等地学习考察,结合考察成果和总结其他城市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经验,决定面向全市开展一次民意问卷调查。4月15日到5月10日,我市采取线上线下、社区走访、课堂问答、街头发放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问卷调查20余万人次。根据问卷调查结果,立足解决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标《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完善了《条例(草案)》。

  此外,立法调研组还先后深入各区县部分社区实地走访了解,组织开展区县调研座谈会、市级部门座谈会、政协和市内各民主党派讨论座谈会,并在巴中人大网、巴中市政府网、《巴中日报》、市委宣传部网站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就这样,一条条建议和意见被收集了起来。

  为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3日举行《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听证会。会上,一些陈述人针对城市建成区饲养大型犬只,小区乱接电力、通讯、燃气等电缆、管道和高空抛物现象;机动车在城区内随意鸣笛、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问题;行人闯红灯、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公交车上占座霸座等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相关单位负责人从完善执法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发言,听证会针对性强,讨论充分,达到了预期效果。

  突出重点

  创新性立法突出务实管用

  《条例》对文明行为促进以正面教育和引导为主,体现促进性立法的特点,对倡导和鼓励的内容进行概括规定,将市民应当遵守的一些行为规范,侧重于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要求,侧重于社会普遍反映的问题,特别是结合了向广大市民朋友征集的“十大不文明行为”以及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的要求专门梳理成章,设置为“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将其分别划分为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社区文明行为规范、养宠文明行为规范、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纪念场所文明行为规范、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就医文明行为规范、网络文明行为规范等内容。

  为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条例》设立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定期开展有组织的文明实践行动,实现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制度化、常态化,并规定“每月最后一日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的公共卫生安全建设,《条例》将不随地吐痰、佩戴口罩、禁食“野味”、使用公筷公勺等文明行为纳入立法,以约束和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文明习惯,预防、控制和减少疾病传播。

  近年来,各地山林火灾频发,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巨大。为引导市民文明祭祀、规范用火,《条例》鼓励采用家庭追思、鲜花祭奠、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形式祭祀祭拜,并规定不准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进行祭祀祭扫活动;不准在山林、草地、风景区等野外焚烧或者燃放香蜡、纸钱、冥币、烟花爆竹等祭祀物品;不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焚烧树木、杂草、垃圾等物品。